案件概述
上訴人周某因與被上訴人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周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鐵軍、被上訴人朝陽新華鉬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慶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主張
周某上訴請求:1、撤銷民事判決,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在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以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是錯誤的認定。上訴人自2003年起至2022年始終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期間從未與其他任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更不存在“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派遣到被上訴人處工作的事實。被上訴人所陳述的勞務派遣是被上訴人與派遣單位偽造的派遣合同,上訴人對此全然不知,被上訴人之所以如此操作,其目的是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在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以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是錯誤的認定。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權利主張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時效期間是錯誤的。就被上訴人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調整勞動用工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上訴人每年都在找被上訴人要求予以解決,進行賠償。但被上訴人始終推脫,總是讓上訴人等待,慢慢解決。因此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仲裁時效,每年都在發(fā)生中斷。另外,被上訴人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調整勞動用工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之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其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始終沒有停止。從這一點看,上訴人的權利主張亦沒有超過法定的時效期間。故“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權利主張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時效期間是錯誤的。三、“一審判決”背離了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保護了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綜上事實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最終致使判決結果錯誤,F(xiàn)上訴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公正裁判。
公司辯稱,服從一審判決,望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一審主張
周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129,216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3年,原告周某到被告公司處工作,任火藥工。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周某以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在被告處從事火藥工工作。后原告繼續(xù)在被告處工作至今,現(xiàn)原告任守庫員。工作期間,被告未為原告進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2022年7月14日,原告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不在法定就業(yè)年齡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F(xiàn)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以工作期間被告未為其進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為由,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原告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張權利,因原告在2019年9月7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其應在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現(xiàn)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期間,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被告關于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的抗辯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期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二審法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周某提交了一組證據:證人邢某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證明周某去找朝陽新華鉬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要養(yǎng)老保險的事,大概三、四年前,每年大概種地前后,就開始找,每次找完周某都和我說。公司質證意見:該證人證言屬于傳來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周某的主張,證人沒有親自經歷過,也沒有和周某一起去主張權利,證人對周某主張權利的事應該是不清楚的,證人記憶力也不好,很多事都記不清了,所以他僅僅是為了作證而作證,其敘述不符合人的認知規(guī)律。本院認定如下:證人所證明的內容均是聽上訴人周某講述,系傳來證據,其并沒有和周某一起去主張權利,其證言無法證明案件事實,故不予采信。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第一,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上訴人是否以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在被上訴人處工作;第二,上訴人的主張是否超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第一,關于上訴人是否以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工作的問題。被上訴人提交的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可以認定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上訴人周某以勞務派遣人員的身份,在被上訴人處從事火藥工工作。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上訴人周某于2019年9月7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知道其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到侵害,其應在勞動爭議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上訴人周某于2022年7月14日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期間。上訴人周某稱每年都在找被上訴人要求予以解決,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也不存在法定的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員工退休,單位未交社保,索賠養(yǎng)老金13萬,法院不支持”由中國社保網收集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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